各有關單位:
《吉林省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改革實施方案》已經(jīng)省政府常務會議和十二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
吉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教育廳
吉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商務廳
吉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12月23日
吉林省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全面落實省委十二屆五次全會部署,進一步加強高效率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不斷強化體制機制保障,著力解決職務科技成果不愿轉、不敢轉、不好轉問題,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chuàng)新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吉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全局觀念和系統(tǒng)思維,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通過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突破發(fā)展障礙,統(tǒng)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產業(yè)一體化發(fā)展,讓更多創(chuàng)新成果轉化為發(fā)展結果和產業(yè)成品,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與產業(yè)創(chuàng)新深度融合。
二、改革內容
(一)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1.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科研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yè)、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科研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蒲袉挝豢少x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愿強烈等條件??蒲袉挝粦⒔∪殑湛萍汲晒x權的管理制度、負面清單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形成規(guī)范的賦權程序。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協(xié)商一致,并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書面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蒲袉挝贿M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蒲袉挝慌c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書面協(xié)議,應當充分聽取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的意見,約定轉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事項,明確轉化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等手續(xù)。
在科研人員履行協(xié)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科研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
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
2.賦予科研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更大自主權??蒲袉挝宦殑湛萍汲晒D化所獲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識產權入股形成的國有股權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科研單位可采取“先賦權后轉化”“先轉化后獎勵(轉化后獎勵現(xiàn)金、股權)”等不同方式激勵科技人員,但對同一科技成果轉化不進行重復激勵。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相關工作。鼓勵科研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資金作為技術創(chuàng)新和成果轉化備用金,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創(chuàng)新活動。
科研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包括開展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按規(guī)定給予個人的現(xiàn)金獎勵,應在獲得成果轉化收入后及時足額發(fā)放給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且不受單位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shù)。
3.賦予科研單位領導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持股權。對作為職務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依規(guī)探索開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對正職領導給予股權獎勵的,需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并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且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
(二)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改革
1.探索“先使用后付費”模式。為使科技成果優(yōu)先在省內轉化和實施,科研單位可采取企業(yè)先免費使用、后支付費用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yè)使用。許可雙方明確約定以“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許可費,支付具體時間和條件由雙方商定。
2.探索“差異化賦權”模式??蒲袉挝粚σ延忻鞔_轉讓或合作企業(yè)的成果,可采取“即時賦權”,即與企業(yè)簽署轉化協(xié)議的同時對科研人員進行賦權。對已有成果暫無轉讓或無合作企業(yè)的,可先“協(xié)議賦權”,由科研人員主動對接企業(yè),尋找市場。對企業(yè)有需求但暫無成果供給的,可采取“預約賦權”,提前明確將來成果產出時給予科研人員的權屬比例。
3.探索“權益讓渡”模式。科研單位對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團隊)一定比例的資源占用費后,通過“賦權+資金”方式將留存的成果所有權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科研單位也可將留存在本單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權以技術轉讓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形成完整的權屬關系,成果完成人(團隊)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進入企業(yè),并約定企業(yè)上市或股權轉讓時,通過“賦權+約定收益”方式將對應的股權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歸屬轉讓科研單位,科研單位再按照一定比例對成果完成人(團隊)進行收益分配。同時,科研單位可采取其他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權,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
4.探索“先投后股”模式。支持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形式投入企業(yè)進行轉化,在被投企業(yè)實現(xiàn)市場化股權融資或進入穩(wěn)定發(fā)展階段后,將投入的職務科技成果轉換為股權。在“先投”階段,科研單位與企業(yè)簽訂合作協(xié)議,明確“轉股”條件和權益責任;在“后股”階段,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當觸發(fā)“轉股”條件時,職務科技成果轉換為相應股權。
科研單位也可探索開展其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
(三)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1.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優(yōu)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充分賦予科研單位職務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與處置自主權,將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區(qū)別于一般性國有資產進行單列管理,科研單位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由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審批,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yè)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yè)的,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科研單位按照《吉林省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操作指引(試行)》,解放思想,探索建立區(qū)別于現(xiàn)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律的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臺賬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分割確權、使用和處置等管理方式,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清產核資及退出的決策程序,明確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職責和監(jiān)管機制,可根據(jù)實際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職務科技成果。
優(yōu)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國有資產管理,科研單位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的國有資產,其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qū)別于有形的國有資產管理方式,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科研單位要依法依規(guī)加強監(jiān)督管理,嚴防違規(guī)違紀違法風險、資產損失風險。
2.推行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jīng)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蒲袉挝粰M向科研項目結余經(jīng)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相關資產處置事項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
經(jīng)科研單位批準同意,科研人員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jīng)費以“技術入股+資金入股”等形式入股企業(yè)或成立產權清晰的科技型企業(yè),進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與科研單位約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員傾斜,共享成果轉化收益??蒲袉挝豢稍O立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jīng)費“資金池”或科技成果轉化備用金,加快盤活結余經(jīng)費資源。
非財政性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jīng)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所形成的國有股權納入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范圍。
3.拓寬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評價和職稱評定制度??蒲袉挝粦⒎下殑湛萍汲晒D化特點的專業(yè)技術人才評價制度,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制度,加大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業(yè)績在科研人員聘期考核、職稱評聘、榮譽獎勵等考核評價中的指標權重,并作為對下屬機構績效考核評價的重點內容,充分激勵科研人員主動對接市場需求推動成果轉化。
支持科研單位拓寬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專業(yè)技術人才職稱評聘通道,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教學人員,可按照分類評審要求納入教學科研型或科技成果應用推廣相關類別參加職稱評聘,重點評價其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經(jīng)濟、社會和生態(tài)價值。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可按照規(guī)定參加相應系列(專業(yè))職稱評聘,重點評價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作貢獻。
(四)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市場化轉化機制改革
1.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激勵機制。科研單位可從成果轉化收益留存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為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內部專業(yè)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鼓勵科研單位事前約定給予促成技術交易的社會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中介服務費等事項。支持科研單位依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概念驗證中心、小試中試基地和成果轉化孵化基地,形成“轉移機構+實驗室+中試機構+孵化器”的成果轉化鏈條。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可設置相應專業(yè)技術崗位,引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主動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對成績突出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優(yōu)先認定為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并在省科技發(fā)展計劃項目中予以支持。
2.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隊伍激勵機制。加強技術經(jīng)理人(經(jīng)紀人)隊伍建設,支持有條件的科研單位,開展高層次技術經(jīng)紀專業(yè)人才等技術轉移轉化相關人才培養(yǎng),建設產教融合基地。支持科研單位以市場化方式引進、聘用或聯(lián)合第三方機構培養(yǎng)高水平技術經(jīng)理人(經(jīng)紀人)隊伍,根據(jù)績效采取靈活的內部分配制度。從事轉移轉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和技術經(jīng)理人(經(jīng)紀人)根據(jù)約定,可從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報酬。鼓勵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人員(包括技術經(jīng)理人、技術經(jīng)紀人等)以出資入股方式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發(f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科技廳等10部門建立改革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政策指導與跟蹤督導,協(xié)調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共同推進改革工作??蒲袉挝灰凑找螅Y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改革實施方案,建立年度工作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備案。鼓勵有條件的科研單位設置專人專崗,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二)加強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治理。賦權科技成果向境外轉移轉化的應遵守國家技術出口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職務科技成果的賦權和轉化,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加強保密管理。與企業(yè)、個人合作開展涉密成果轉移轉化的,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審批備案,并簽訂保密協(xié)議。加強對賦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倫理監(jiān)管,嚴格遵守科技倫理審查相關規(guī)定,確保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安全可控。
(三)激發(fā)基層首創(chuàng)精神??蒲袉挝辉谕七M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改革過程中,要積極探索、敢于創(chuàng)新、勇于嘗試,加強對典型案例、成功經(jīng)驗的跟蹤、收集、提煉,總結好經(jīng)驗、好做法、好模式,及時報送省科技廳進行宣傳和推廣應用。
(四)建立盡職免責機制。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三個區(qū)分開來”原則,建立合規(guī)盡職免予問責機制和負面清單,激發(f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主動性??蒲袉挝恢饕撠熑艘J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嚴格執(zhí)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
本方案中科研單位是指省屬、市縣政府所屬高校及科研院所(不包括涉及機構改革的單位),駐吉中直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參照本方案執(zhí)行。
本方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都质≠x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吉科發(fā)政〔2021〕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吉林省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操作指引(試行)
附件
吉林省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操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省委十二屆五次全會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指導科研單位依法依規(guī)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積極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拓面擴量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職務科技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授權成果,也包括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配方等尚未申請法定授權但由科研單位享有權利的未授權成果。
第三條 科研單位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屬于國有資產,單列管理不改變職務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屬性??蒲袉挝粦剿鹘^(qū)別于現(xiàn)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律的管理制度,著力解決職務科技成果不愿轉、不敢轉、不好轉問題,確保不造成重大違法違紀和資產損失。
第二章 主體職責
第四條 科研單位應承擔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完善分級分類決策機制,指定或設立負責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規(guī)范成果轉化程序,確保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安全可控。
第五條 科研單位由負責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牽頭,負責職務科技成果的日常登記和管理,建立單列管理臺賬,定期進行成果篩查評估,挖掘有價值的科技成果,按程序審查經(jīng)授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職務科技成果在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前,成本或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依法不確認無形資產。
第六條 科研單位負責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會同資產管理、科研、財務、紀檢、審計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開展國有資產權益確認、資產價值評估監(jiān)督和國有收益入賬管理等工作,負責單列管理決策流程、經(jīng)費使用管理等方面監(jiān)督工作,形成退出國有資產管理清單并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七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及時向科研單位負責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開發(fā)情況、市場應用前景等。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權的成果應及時提供相應授權證明。
第三章 審核登記
第八條 科研單位應對成果登記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核實無誤的應在單列管理臺賬中登記相關信息并及時進行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稱、成果類型、完成人、取得時間、轉化狀態(tài)、轉化方式、轉化價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類型主要分為已授權成果和未授權成果,已授權成果應按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等分類注明授權具體類別;轉化狀態(tài)主要分為未轉化、意向轉化、已轉化,并根據(jù)技術迭代、多次許可等特點標記轉化頻次;轉化方式主要包括轉讓、許可、作價投資和其他方式;轉化價值中對已轉化的直接登記轉化金額,未轉化、意向轉化的可按評估價值標記,未評估的可暫不標記。
第九條 科研單位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由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國有股權的處置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單列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的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qū)別于現(xiàn)行的國有資產管理,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第十一條 吉林省科技大市場等技術交易場所應發(fā)揮技術權益登記服務平臺功能,其出具的進場交易相關專有技術或專利申請確權憑證、公示證明、交割憑證、評價報告等,可作為科研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的過程材料。
第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專業(yè)技術轉移機構為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提供服務,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服務換股權等方式,開展專利申請前成果披露、轉化價值評估、轉化路徑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投融資等服務,或開展專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運營。
第十三條 科研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的,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過程中涉及關聯(lián)交易和通過協(xié)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科研單位應及時受理,認真做好調查核實并公布調查結果??蒲袉挝豢晌械谌皆u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資產價值評估,且轉化金額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資產價值評估結果。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科研單位內部紀檢、審計會同財務、國資等部門實行審慎包容監(jiān)管,在科研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受外部監(jiān)管時,單列反映有關科技成果資產管理的情況。
第十五條 科研單位要加強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的監(jiān)管,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時制定完善單列管理制度辦法,簡化政策落地流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清產核資及退出的決策程序,及時更新科技成果臺賬。
第十六條 鼓勵科研單位推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風險邊界和禁止性條款,確保單列管理后,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紀違規(guī)風險以及資產損失風險。
第十七條 科研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提交年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反映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情況,年度許可、轉讓、作價投資、產學研合作以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存在突出問題和有關建議。
第十八條 科研單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zhí)行決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xù)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對在成果轉化過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相關規(guī)定,如遇國家和省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調整的,依照最新政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