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市、縣(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以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為抓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工作指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
建設工作指引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市、縣(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創新發展市、創新型縣(區)是指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創新,把創新作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因素,積極探索科技創新的有效路徑和模式,科技支撐引領作用突出、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明顯、創新創業氛圍良好,能夠對同類地區創新發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市、縣(區)。通過開展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引導部分市、縣(區)先行先試,塑造發展新優勢,示范帶動全區創新能力整體躍升,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突出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重要作用,健全創新體系,匯聚創新資源,增強創新動力,因地制宜探索地級市和縣域創新發展路徑,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市、縣(區)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樣板,為建設區域科技創新高地,高水平建設全國東西部科技合作引領區,推動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提供重要支撐。
(二)建設原則。
1.科技引領,典型帶動。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市、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打造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引領高地,輻射帶動全區創新水平提升。
2.統籌布局,協調聯動。統籌各類創新資源,優化市、縣(區)創新布局,加強市、縣(區)科技部門與行業部門創新聯動,深入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形成大科技、大協同的創新驅動工作新局面。
3.地方主體,突出特色。市、縣(區)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結合自身資源稟賦、產業特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創新體制機制,培育發展新動能,探索各具特色的創新驅動發展路徑和模式。
4.支撐產業,振興鄉村。圍繞市、縣(區)重點產業加強科技資源配置,推動科技和經濟高效銜接、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把鄉村振興戰略貫穿于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全過程,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鄉村產業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5.政府支持,多方投入。自治區和市、縣(區)科技、財政部門整合科技資金,統籌支持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鼓勵企業和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構建多元化創新投入機制。
6.堅持質量,注重標準。突出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示范引領作用,嚴把質量關,嚴格按照標準遴選和建設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做到成熟一個建設一個,有條不紊,逐步推進。
(三)建設目標。
從2023年開始,逐年分批開展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通過持續推進,全區創新驅動發展環境更加優化,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持續增長,創新驅動發展能力顯著增強,科技支撐產業競爭力明顯提升,科技賦能社會事業發展取得新進步,創新創業氛圍更加濃厚,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取得顯著成效。打造一批創新特色鮮明、創新輻射引領作用強、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城鄉融合發展的創新驅動發展標桿,構建市、縣(區)創新驅動發展新格局,探索欠發達地區區域創新驅動發展新路徑。
二、建設任務
市、縣(區)要按照《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中發〔201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43號)《“十四五”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規劃》(國科發農〔2022〕158號)及自治區有關科技創新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定位和任務,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建設任務。
1.堅持創新驅動第一戰略。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全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先行先試,統籌縣域創新布局,加強市、縣(區)創新聯動,建立部門、行業協同創新推進機制,形成創新驅動發展的領導體制和責任機制,全面提升創新能力和效益,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
2.打造區域創新高地。聚焦改革、開放、創新、融合四個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優化創新資源布局,以科教資源、科研平臺載體、孵化平臺基地為依托,健全區域科技創新體系,提高中心城區創新輻射帶動效應,提升城市創新能級,帶動其他縣(區)主動融入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3.帶動產業轉型升級。圍繞做大做強做優現代產業體系,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集聚、未來新經濟新動能培育壯大,全面系統規劃產業創新發展空間布局、發展定位、主攻方向,培育壯大產業鏈相關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等創新主體,持續提高產業創新發展能力,賦能產業轉型升級,支撐引領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4.推動社會事業發展。統籌推進產城融合發展和城鄉融合發展,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推進醫療衛生、生態環保、公共服務等領域創新資源和服務網絡向縣域延伸,推動市、縣(區)科技信息資源共享服務,提升數字賦能社會發展科技水平,加大科學普及力度,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助力社會治理創新。
(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任務。
1.全面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突出黨委統一領導,強化“一把手抓創新”的工作機制,把科技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強頂層設計,明確創新發展主要方向和重點任務,堅持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同步發力,建立創新協同推進工作機制,積極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縣域創新發展新模式、新路徑,不斷厚植創新力量、壯大創新主體、促進協同聯動、涵養創新生態,切實增強科技創新對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
2.持續抓好創新政策落地。全面落實國家、自治區出臺的各項科技改革舉措和創新政策措施,做好政策配套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對接服務,持續推進科技創新政策入園區、進企業,努力構建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的政策環境、制度環境和公共服務體系,以創新促發展、創業帶就業,全面優化縣域創新創業生態。推進科技金融結合,引導金融資本和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縣域科技創新。
3.不斷加快產業高質量發展。緊扣自治區“六新六特六優”產業和縣域特色產業,以技術創新引領產業向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發展,打造新產業、新業態,加速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培育一批符合縣域特點的新型產業集群。持續推進科技型企業培育行動,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集中力量發展壯大科技型企業群體。堅持在延鏈補鏈強鏈上發揮科技支撐作用,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進產業鏈關聯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在縣域集聚,引導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4.大力開展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堅持把引進轉化科技成果擺在縣域科技創新工作的優先位置,加大資金投入,健全轉化機制,培育轉化載體,加強環境營造,通過東西部科技合作等途徑,大力吸引更多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建立完善科技成果征集、發布、推介、示范轉化體系,推動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設立研發機構或技術轉移機構,共同開展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5.努力集聚創新資源。全方位加強東西部科技合作,加大“政府引才”與“企業引智”力度,柔性引進當地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深化“院地”“校地”科技合作,搭建各類創新載體,吸引創新資源向縣域集聚。引導各類科技人員向縣域下沉,持續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著力培育本土科技人才,建立完善新型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大力建設各類科技園區,充分發揮科技園區集聚資源和示范帶動作用,強化人才、平臺、項目、園區一體化部署,促進創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激發縣域創新創業活力。
6.扎實推進科技為民惠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居民收入、生態環保、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社會治理等領域,深入實施科技惠民工程,讓創新成果惠及人民群眾。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匯聚人才、技術、成果等創新要素支撐鄉村產業振興,推動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利用生態修復、環境治理、循環利用和綠色低碳等技術,發展綠色經濟,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科學素質。
三、申報條件
(一)自治區創新發展市申報條件。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把創新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位置,出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政策措施。
2.所轄縣(區)縣域科技創新能力監測評價結果均達到“B類”以上(含B類),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縣(區)正在建設或獲批為國家、自治區創新型縣(區)。
3.創新發展基礎良好,科技創新在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生態保護、基層社會治理等領域支撐引領作用突出,形成典型經驗,具有典型示范帶動作用。
4.建設自治區創新發展市態度積極、思路清晰、特色鮮明、措施有力、方案可行。
(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申報條件。
1.縣(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把創新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位置。
2.近3年創新能力持續提升,縣域科技創新能力監測評價結果達到“B類”以上(含B類)。
3.科技創新在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生態保護、基層社會治理等領域支撐引領作用突出,形成典型經驗,在相同區域或同類縣(區)中具有典型示范帶動作用。
4.建設自治區創新型縣(區)態度積極、思路清晰、特色鮮明、措施有力、方案可行。
四、建設流程
(一)提交申請。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年根據科技創新能力監測評價結果,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發布申報通知。市、縣(區)政府作為申報主體,向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編制方案。申報市、縣(區)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皆簡稱《建設方案》,《建設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1)。方案內容包括:建設基礎、思路目標、建設任務、進度安排、組織管理與運行機制、配套政策與保障措施。同時,填寫《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指標體系》(見附件2),一并上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三)咨詢評議。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市、縣(區)開展實地考察,對《建設方案》進行咨詢評議,并根據專家考察和評議意見,擇優確定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名單,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后發文公布。
(四)組織建設。以市、縣(區)政府為主體,組織推進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建設周期為2年,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建設進展報告報送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五)評估驗收。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市、縣(區)科技創新能力監測評價結果、建設指標完成情況等,加強建設任務督促落實。建設期結束后,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開展評估驗收,對建設期內創新能力穩步提升、建設目標任務完成較好的市、縣(區),批準為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
(六)動態管理。建立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動態監測管理機制。對建設期內創新能力連續2年下降,或創新能力總體下降明顯、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市、縣(區),取消建設資格。對已獲批的自治區創新發展市,所轄縣(區)連續兩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縣(區)排名落后的,取消自治區創新發展市稱號。對已獲批的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創新能力下降明顯或在同類縣(區)中創新能力排名落后的,取消自治區創新型縣(區)稱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支持,建立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聯動會商制度,與相關部門建立協同推進機制,保障和支持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市、縣(區)黨委和政府發揮建設主體作用,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體制和工作推進體系,完善創新考核評價機制,為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政策傾斜、資金獎補、項目支持、人才供給、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培育、創新載體建設、培訓指導等多種方式,對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給予大力支持。統籌自治區R&D獎補資金,對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進行獎補。相關市、縣(區)政府應設置專項資金推動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
已獲批或已通過科技部評審正在建設的國家創新型縣(市),不再開展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由自治區相關部門和五市政府參照自治區創新型縣(區)給予相應支持。
(三)營造良好氛圍。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區)加強政策解讀,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觀摩交流,及時總結推廣市、縣(區)創新驅動發展的經驗做法,宣傳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工作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形成全社會支持市、縣(區)創新驅動發展的良好局面。
附件:1.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編寫提綱)
附件1
自治區創新發展市和自治區創新型縣(區)
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編寫提綱)
一、建設基礎
(一)基本情況。
區域區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科技創新情況,包括組織管理部門、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創新舉措及成效,存在的不足,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二)優勢與特色。
在創新資源、創新基礎、創新成效及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已經具備的創新發展條件、優勢及特色。
二、總體思路與目標
建設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和發展定位。指導思想要明確自治區創新發展市、自治區創新型縣(區)建設思路,體現可行性與引領性。基本原則要對指導思想進一步深化和具體化。主要目標要形成可考核的2年總體目標與年度目標,包括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體現建設成效和可考核性。建設定位主要圍繞自身優勢特色,確定創新發展的總體方向和最終目標。
三、建設任務
結合目標和定位,針對制約當地發展的關鍵瓶頸問題,從加快推進創新創業政策落地、創新創業要素集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導產業創新發展、科技創新為民惠民、體制機制全面創新等方面,提出建設的重點任務,實施一系列行動、工程,突出特色、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四、年度任務與進度安排
建設周期為2年,結合目標提出年度任務和進度安排。
五、組織管理與運行機制
包括組織領導、責任主體、運行機制、考核機制等。
六、配套政策與保障措施
為完成建設目標制定出臺的有關創新政策、資金投入及具體保障措施。